沈房发〔2014〕111号?xml:namespace>
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局信息主动公开
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现将修订的《沈阳市房产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原沈房〔2010〕169号文件废止。
附件:《沈阳市房产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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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沈阳市房产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沈阳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为市房产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各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凡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都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市房产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包括:中国沈阳政府门户网、中国沈阳政务公开服务网、政府公报、市房产局门户网(沈阳房产网)、公示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
第六条编制、公布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形成日期等内容。
按照有关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市档案馆、图书馆、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主动提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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