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工作制度?xml:namespace>
(暂行)
为加强对沈阳市房产局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的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沈阳市房产局政府信息查阅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是指沈阳市房产局在局办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第二条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负责对查阅中心的查询室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查询室负责向社会公众提供沈阳市房产局及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查阅服务和网络查阅服务。
第四条市局查阅中心负责本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查阅中心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沈阳市房产局信息查阅中心”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沈阳市房产局信息查阅中心工作制度;
(二)配备专职人员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复印等服务,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等必要的设备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可配置盲文阅读器等设备以方便查阅人查询信息;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中心规范化运作;
(四)主动热情地帮助和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六)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 按照有关要求,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生成的政府信息充实到本部门的信息查询点,同时,将新生成的政府信息公开纸质文本一式3份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沈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未在查阅中心查到所需政府信息,可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查阅。
第八条 在查阅中心查询的政府信息内容由制文机关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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