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沈阳市房产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1-23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四条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信息公

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   各单位各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

等情况;

(三)   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

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四)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情况;

(六)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   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1日前将本单位信息公

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局办公室审核,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15日前编制出市房产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市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在每年331日前在沈阳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市房产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各单位在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年度报告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   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和上报本部门政府信息

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   弄虚作假,不按真实情况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

开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房产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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