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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房产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房产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体系,把监督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环节,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是衡量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标志,其内容应包含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局办公室依据制度来考核局属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沈阳市房产局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对房产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社会评价。各单位可通过群众投票、抽样调查、综合测评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各单位应总结各类社会评议,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评议中所反映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房产信息公开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反《条例》及未达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行政机关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被责任追究的各单位应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后的结果报局办公室。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单位也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信箱等方式来访、来电、来信,举报或投诉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对反馈上来的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市房产局应当及时解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局办公室举报;对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加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建设,完善现在举报电话、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作,及时揭露存在的问题,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第八条 各单位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局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各单位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
息公开目录的;
(三)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
息的;
(五)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 应当公开而未公开信息的;
(七) 违反《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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