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市房产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2-16 作者: 来源:

市房产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局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等各环节工作,切实保障申请人权利。

第三条局办公室要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2日内,将是否答复的意见及申请人有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多个部门公开范围的,对属于本部门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的要做好答复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第五条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与有关部门存在信息交叉的,要同有关部门及时沟通,明确答复主体,并做好答复工作。

第六条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后,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做好答复工作,无极特殊情况,不得超期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局办公室要将依申请公开答复进展情况及时与市政务公开办沟通,并将最终答复结果在答复申请人3日内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八条本制度由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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