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xml:namespace>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加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高效便捷、勤政廉政”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根据《沈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市委、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房产局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所属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目标是:统一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扩大公开范围,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起考核与日常工作同步的监督机制。通过考核,对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做出全面、具体的评价,评选出政务公开工作示范单位,以此增强部门服务意识,深化机关文明窗口建设,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促进软环境建设。
第六条考核结果纳入沈阳市房产局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各所属单位及部门、公共企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成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具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信息报送、监督检查、公开效果及所属各单位办事公开事项进行考核。
第三章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规范、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89分)、合格(60分-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局办公室将及时公布测评结果。
第四章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分数中,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市民群众共同对各有关部门进行社会评议。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局办公室下发考核通知。(二)量化测评。局办公室将政务公开各考核项目细化分解,并通过对细化分解后的各小项赋予相应分值进行量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项目量化后的总分值为100分。(三)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考核。(四)局办公室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下发通报。
第五章考核方式和奖惩
第十三条年度考评满分为100分,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部门核减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第十四条所属行政、事业采取不同的考核评分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将按照市房产局目标绩效考评办确定的考评细则内容逐项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通过开展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来评价全局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是否达到示范单位建设要求。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效的部门为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示范单位,并由市局授予年度“政务公开示范单位”称号。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由局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局办公室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示范单位”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对一段时期考核达不到优秀等次的“示范单位”实行摘牌,并对达到优秀标准的部门实行“示范单位”挂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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