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沈阳市房产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和听证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2-2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和

听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做到依法、科学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公开和听证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应进行听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听证会。

第四条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般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三)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六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进行公开、听证,原则上由局党政班子会、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协助作好公开和听证工作。

第七条拟作出的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可以通过报刊、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和沈阳房产网、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前,实施单位(处室)会同相关单位(处室)、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3)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4)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5)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6)需要公开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公开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开报告。公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开的基本情况;

2)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3)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开听证会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一条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1人,书记员1-2人。

听证主持人原则上由决策实施单位负责人担任。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十二条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举行听证会相关处室、单位和部门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人不少于7人。公民向实施单位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2)实施单位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3)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4)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

5)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五条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笔录),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行政决策方案,实施单位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六条遇有特殊情况,须经局党政班子会、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听证会延期举行或终止的,应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对应当公开、听证而没有公开、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局党政班子会、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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