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及《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沈财预〔2024〕3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房产局部门(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经本级财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预决算信息公开规范、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沈阳市房产局财务计划审计处作为公开我局部门和沈阳市房产局本级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主体,沈阳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分别作为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局部门(单位)预决算信息。
(二)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单位)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部门(单位)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文件。部门(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单位)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等情况。
(三)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表。包括部门(单位)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部门(单位)预决算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和沈阳市房产局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同步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局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局所属单位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局财务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保密审查和公开程序
第九条 进一步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办理。
第十条 局财务计划审计处按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信息和公开要求,起草局部门预决算公开文件,经局保密部门审核,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后,履行公开程序。各预算单位按照局财务部门批复的预决算信息和公开要求,起草本单位预决算公开文件,经局保密部门审核,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后,履行公开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计划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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