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住建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部署,现将《关于采取“限地价 竞自持”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采取“限地价 竞自持”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加快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及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试点方案的函》(建保函〔2019〕220号)、《沈阳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方案》(沈房发〔2020〕8号)要求,现就加强对采取“限地价 竞自持”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设计审查、确权登记、对外租赁等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确定规范标准
政策性租赁住房是由政府给与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开发企业在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时,要统筹考虑新市民的住房需求及经济承受能力,原则上住房建筑面积为30-50㎡,租金为市场租金的50%-70%,着力解决新市民(城镇无房常住人口)阶段性住房问题。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10年后可转化为市场租赁住房。自持期限内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以一次性收取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或超长期限合同等形式以租代售、变相销售。为达到“拎包即住”的基本条件,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装修标准应不低于800元/㎡。
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以解决新市民住房阶段性问题为核心,兼顾发展培育租赁住房市场。通过对全市租赁住房市场的供需状况、未来三年新市民数量进行分析、预测,初步确定三年内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5万套,其中新增4.5万套。如达到该建设规模即可满足全市新市民阶段性住房需求,将不再以“限地价、竞自持”方式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
三、增加土地供应
为加大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市场供应,满足新市民对城市核心区内低租金、小户型的租赁住房需求,对三环以内出让的住宅用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达到最高限价后,竞建设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
四、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涉及竞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起始标准统一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竞价阶梯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土地出让后,市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将成交结果函告市房产局。
(二)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产局提交《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协议书》,明确以下内容: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区间及占比、规划布局、建设时序、装修标准、违约责任等。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项目经审定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在项目详规图的技术经济一览表中明确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的位置及总建筑面积和套数等,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经审定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后,应持土地出让合同、经审定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套间明细等建设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相关文件到市房产局报备。
(三)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商品房屋、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须安排在前两期内完成建设,第一期必须完成应建设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应按整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整栋或单元的,按楼层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首次申请办理同项目内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按照集中设置的原则一次性确定全部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套间明细、具体位置,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建设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面积。
(五)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属记栏注记“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自登记之日起至XXX年内,不得分割、销售、转让”等限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不动产整体登记后1个月内,将全部自持租赁在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整体备案,
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网备。
(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注册租赁企业开展租赁住房业务运营。也可以通过入股、合作、委托等形式,交由具有一定经营经验、社会信誉良好的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运营。
(八)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或依据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涉及处置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转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但自持期限内的,受让人不得改变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用途,并应当继续用于自持租赁经营。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交付的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小于《建设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应当从同项目的可售商品房屋中调整补齐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面积。
五、政策支持
(一)积极申请开展中央财政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给予资金奖补试点,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统筹纳入奖补范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保障性安居住房开发贷款。但需整体抵押或担保,同时要征得市房产局同意,并告知抵押权人抵押物为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房屋仅用于租赁使用。
(三)向符合本市政策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基础人才(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配租的,网签备案后可按年领取相应的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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