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扩大保障范围,对人才精准保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政策,就大力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新发展理念为主题,立足我市高质量发展战略,把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与吸引人才相融合,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推进,将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与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我市“两大基地”和浑南高新技术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德产业园等“五区一园”,以及战略新产业、新业态和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优化政策性租赁住房布局,打造暖心、安心的安居环境,确保人才能够引得来、留得住,助力我市经济发展、产业升级,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打造国家中心城市。
二、总体目标
2021—2023年,每年新增政策性租赁住房供应不低于2万套(间)或100万平方米左右,3年累计新增政策性租赁住房不低于6万套(间)或300万平方米左右。
三、筹集渠道和方式
(一)有效增加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土地供应。一是对市级以上产业园区聚集、条件成熟的园区,在周边新增国有居住用地供应中,在地块内按照不低于规划住宅面积的5%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计入地块容积率,产权无偿移交政府),土地成交后,政策性租赁住房部分土地价款按照“成本+五金”单价乘以对应的建筑面积收取,其余部分土地价款按照地块实际成交单价乘以对应的建筑面积收取;二是根据国家调控要求,综合考虑地块具体情况及各区实际需求,实施限地价调控措施,在竞买价格达到最高限价后,采取“限地价、竞配建无偿移交政府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方式供地;三是提供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
(二)允许产业园适量配套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室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扩大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
(三)鼓励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允许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为解决单位职工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需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
(四)盘活存量资源,鼓励非住宅房屋改建为政策性租赁住房。在不影响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将已建成的宾馆、酒店、办公楼等非住宅房屋,符合条件的历史保护建筑、街区或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按程序和要求改建为政策性租赁住房。具体规定按照《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沈房发〔2021〕1号)文件执行。
(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稳妥推进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
四、工作措施
(六)建立政策性租赁住房管理机制。对市、区政府筹集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租,后期运营统一管理。市级人才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人才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各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筹集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单位职工租住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进行配租。各类市场主体建设筹集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可参照《沈阳市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确定配租原则等事项,面向社会配租。
(七)规范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以中等双室户型为主,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大中小户型比例,具体户型、面积、装修标准等另行制定;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设标准可自行决定。
(八)合理确定政策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市房产部门根据项目区域、建设标准等制定政策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区域市场租金90%,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筹集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可自行确定,报各地区房产部门备案后实施。
(九)实施政策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所有政策性租赁住房应统一纳入租赁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实现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配租、运营管理等信息实时共享,以及政策性租赁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人才认定等一网通办、一网互认、一网共管,防止出现重复享受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骗租、违规转租等现象。纳入我市租赁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的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可依据相关规定享受奖补等优惠政策。
(十)完善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公共配套,提升品质功能。支持各地区政府、各建设运营单位针对承租人群特征,在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及周边增设便利店、洗衣店、食堂、活动室、健身房、交通等生活配套设施,使租房成为更便捷、更灵活的生活体验;提供社交、休闲、商务合作,或者创客空间、创业平台等增值服务,满足多元化、个性化的市场需求;要传承居住文化,体现人文关怀,提升社区空间品质,倡导引入社会化机构提供服务,营造更优雅、更宜居的租住氛围。
五、支持政策
(十一)实行政策扶持。所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筹集项目,享受《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指引》和《沈阳市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年)》(沈租赁试点办发〔2020〕1号)规定的支持政策。经批准实施的非住宅改建的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执行。
(十二)给予奖补支持。按照《沈阳市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年)》(沈租赁试点办发〔2020〕1号)和《沈阳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房发〔2020〕15号)等规定,通过项目遴选的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享受奖补支持。
(十三)切实降低政策性租赁住房用地成本。对单独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政策性租赁住房用地,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六、保障机制
(十四)加强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解决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进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市房产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沈阳市“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各地区政府落实全市政策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建设、供应和使用计划。市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做好土地供应、规划选址和建设管理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配合、提高效率,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地区政府负责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组织、落实和实施。
(十五)实行目标考核。建立政策性租赁住房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运营等等纳入各地区绩效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和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六)建立专营机构。市政府委托市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负责市本级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投融资等。各地区政府也应组建政策性租赁住房经营机构,负责本区域已配建的租赁住房(含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后续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鼓励国有企业引入专业化管理团队参与运营,允许国有企业将政策性租赁住房委托品牌住房租赁机构经营。
(十七)加强资金保障。整合现财政预算内的各类与住房保障、政策性租赁住房补贴等相关资金,与中央财政的奖补资金融合,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对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重点保障。
(十八)加强政策宣传。利用报纸和网络媒体,广泛宣传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意义,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发展氛围。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接受舆论媒体监督,更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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