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房产局(住建局、更新局):
为规范供热市场秩序,发挥评估考核促进作用,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和《辽宁省供热企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沈阳市供热企业评估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沈阳市供热企业评估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沈阳市房产局
2026年10月14日
沈阳市供热企业评估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提高供热质量,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推动供热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和《辽宁省供热企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城市供热经营许可、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企业的评估考核。
第三条 供热企业评估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社会公示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供热企业评估考核是指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供热诉求、供热安全和智慧供热等工作的综合考核。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我市供热发展实际调整考核内容,指导和监督各地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供热企业评估考核工作,做好信息收集认定、组织考核和结果公布等工作,可委托供热协会等单位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各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供热企业评估考核工作。
第六条 供热企业评估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评估考核周期为每年5月至次年4月,次年5月底将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评估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热质量。包括设备检修、数据采集、区域整改、管网改造、故障情况5项内容。
(二)供热诉求。包括室温达标、诉求反馈、诉求回访、诉求满意、降低诉求量、督办情况、媒体曝光、舆情处置和“访民问暖”9项内容。
(三)供热安全。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巡查制度落实和突发事件处置3项内容。
(四)智慧供热。包括实时数据传输、室温采集器安装和监管平台预警3项内容。
(五)加分项。包括主动提前供热延长供热、提高供热温度标准、获得批示表彰、开展供热宣传、打造高标准服务环境等5项内容。
(六)减分项。包括不依法依规收费、低温供热、集中诉求、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大面积停供等5项内容。
(七)否决项。包括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缓供、提前停供、弄虚作假等3项内容。
第八条 供热企业评估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另设加分项、减分项和否决项,加分项最高不超过10分。
根据评估得分情况,设定A、B、C、D四个等级。具体标准为:85分(含85分)以上为A级,84-70分(含70分)为B级,69-60分(含60分)为C级,59分以下为D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在总分基础上扣除分数。
(一)未依法依规收取热费的,扣5分;
(二)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扣10分;
(三)供热期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扣10分;
(四)引起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企业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扣10分。
(五)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大面积停热的停热面积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上,停热超过48小时扣10分;停热面积300万平方米(含300万平方米)以上,停热超过48小时扣15分;停热面积500万平方米(含500万平方米)以上,停热超过48小时扣20分。
第十条 供热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考核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一)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二)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三)经核实企业在评估考核过程中提供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评估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供热企业评估考核程序:
(一)每年4月15日前,供热企业对照评估考核标准准备证明材料并自评估分值后,报送所在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4月25日前根据企业提报材料,以及平时监督管理情况,对企业自评分值予以评定,并上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报的证明材料缺少或难以证明的,可结合日常管理直接确定分值。
(二)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5月10日前根据上报的证明材料和评估分值,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形式,结合企业供热期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在局官方网站公示5日后,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核。
(三)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每年5月底前将经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核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评估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应当在调整供热规划、供热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通过奖优罚劣,促进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第十三条 对不同等级的供热企业,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一)A级企业,在调配供热区域、供热资源整合时予以优先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当年新增供热区域招投标中予以信用加分,发挥行业企业引领作用。
(二)B级企业,指导企业巩固优势、补齐短板,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持续优化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C级企业,约谈供热企业,责令企业分析差距不足,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加强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D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调减其现有供热区域,不得新建热源和新增供热面积,对符合实施应急接管的供热区域实施应急接管。
第十四条 连续两年D级企业,由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政府,依法依规清退。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的,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异议申请予以核实和反馈。对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期限为2年。
附件:沈阳市供热企业量化考核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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