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持续做好城市困难群众安居保障,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沈阳实际,修订完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方式、申请条件、办理流程、资金分担、动态管理及退出机制,精准保障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实现住房保障公平、规范、高效运行。
二、保障对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城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含四类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提示: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本项住房保障。
三、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证明;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自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或者房屋被征收补偿的,还需提供承租公有直管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申请租赁补贴的,须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4.签署《沈阳市居民家庭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部门开展信息核验(民政救助、房产、户籍、婚姻等信息)。
四、办理流程
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地或就近社区提交申请;社区 1 个工作日受理,街道3个工作日初审并公示5天,区(县)住房保障部门4个工作日审批,审批通过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公开。
五、动态管理与退出
年度复核:需要继续享受保障的,要在复核期满前 3 个月上报复核材料,逾期或复核不合格直接取消保障资格。
出现隐瞒家庭住房人口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转租转借实物配租房、长期空置、长期欠租等情形,将取消保障资格。
骗取补贴要退回资金;实物配租被取消资格的限期退房,设置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相应标准计收租金,拒不腾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92号中国.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邮编:1100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