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货币化改革,提高城市供热质量,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以及《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取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实施范围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采暖费按照本办法执行;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采暖费按照原办法执行。
二 、实施标准及方式
( 一)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
1.发放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与相对的应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度。
2.计算公式: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平方米)×我市采暖费价格标准(每建筑平方米26元)=年暖费补贴 发放额(元)。
(二)采暖费补贴发放方式。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由所在单位在每年采暖期前1个月一次性发放。
(三)根据辽政办发〔2015〕129 号规定,采暖费补贴发放对象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划定如下:
1.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局级140㎡(建筑面积,下同),处级105㎡,科级和科级以下85㎡。
2. 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
3.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
三、相关政策
( 一)职工的职务(职称)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实际任命(聘用并兑现了工资待遇的职务(职称)。
( 二)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遇到组织、纪检监察、人社部门批注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照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
( 三)职工所得采暖费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四)采暖费补贴发放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职工采暖费按照原渠道列支。
( 五)采暖费补贴发放后,遇职工调入、调出时,按照调入、调出当年标准计算;遇职工职务、职称变化、按照变化后标准当年进行调整;遇采暖费价格变化时当年进行调整。
( 六)采暖费补贴发放后,仍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缴纳本人住房控制面积内的采暖费,如做虚弄假、未按照上诉标准缴费的,一经发现查实,由用人单位取消其采暖费补助。
四 、工作要求
(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精细组织,缜密安排。
( 二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有关部门要对各单位计发职工果暖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对迤反本办法发放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资任。
(三)采暇费补贴发放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支付,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采暖费。
五、其他事宜
(一)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和驻沈的其他单位、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二 ) 本 办 法 自 2 0 1 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由市房产局负贵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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