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发改局、房产局(住建局)、水务(水利)行 政主管部门、供电公司、燃气集团所属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沈北水务有限公司、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新民市水务公司、各相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等13 部委《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等 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 (辽卫发〔2023〕8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39 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沈阳市促进养老 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16号)等要 求,大力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现就本市托育机构执行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气、用电暂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用水按照基础 水价的1.1倍、用气按照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的平均价格、用电参 照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价格执行。执行范围按照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机构名单确定。
二、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市政公用企业提交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经 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相关手续每年续办一 次;逾期未办理的或已由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示终止服 务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托育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公用企业和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辖区内托育机构存续信息,并将通过备案、注销备案等有关信息,自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开。市政行业主管部 门及市政公用企业应加强与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沟通,及 时了解托育机构最新备案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对政策执行 中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各区、县(市)市政公用企 业应定期向本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项目的政策执行情况。
四、本通知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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